幼儿校车里中暑身亡 重视校车安全须戒掉“健忘症”
校车安全事故频发,是备受关注的社会之痛。人们曾强烈呼吁高安全性能标准校车的尽快问世,热切期盼校车安全早日步入有法可依的管理轨道,但如今规范的“校车”有了,“安全条例”有了,可一些老师与司机的安全意识和监护责任却未能同步提升和强化。很难想象,在气温33℃左右的晴朗天气,在强光暴晒、温度高达近50℃的封闭校车里,3岁孩童是如何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刻。小紫不幸死亡的悲剧,再次向社会敲响了校车安全的警钟。
必须说,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绝对不该发生的人为悲剧。意外之中,有其必然的因素。透过这起事件,必须深刻反思:关于校车安全,我们究竟还“遗忘”了什么?首先是职责敬畏。查阅《邵东县中小学幼儿园用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里面明确规定了随车照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离车”。这是程序,也是常识,更是责任。悲剧的发生,足以表明其对学生关爱的感情不浓、对岗位职责的敬畏缺失和对制度程序的漠然懈怠。
此类案例早有曝光。2010年5月19日,广东省潮州市一名4岁女孩被“遗忘”在车内6个小时后窒息死亡;去年8月29日,海南省三亚市一名3岁男童因在车内睡着而未被司机、老师清点到,被遗忘9小时最终死亡……俗话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然而,教育部门在每次事故发生后都不忘通报与警示,但血的教训却未能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警觉,以致“遗忘”照旧,悲剧重演。
三是制度监管。孩子被“遗忘”致死,当事老师难辞其咎,但又何尝不折射出监管的缺位。试问,在学生安全高于一切成为共识的语境下,学校对校车的人数清点等制度却没有跟踪问责的措施,在长达“7个小时”里,竟无人发现少了一名孩子。这种集体“遗忘”足以表明校车监管制度的形同虚设。由此看来,只有对“遗忘”者绳之于法,让其付出刻骨铭心的沉重代价,才足以让当事人及后来者戒掉“健忘症”,切实“长记性”。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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