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10月1日起施行校车交通安全规定
河北省公安厅2011年9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限定了学校租用的校车资质,同时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其超员、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违规使用校车的责任校方,其法人代表或受行政处分。
规定要求,如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按照规定,每辆校车都应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同时,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或雇佣不具备驾驶校车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不及时整改的情节严重者,该校法人代表将被施以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在核发的校车专用标牌中注明。规定要求,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2011年9月9日,河北省迁安市交警拦截了一部严重超载的幼儿园校车。原本荷载8人的面包车里装有64名儿童,加上司机和老师共66人。据当地交警介绍,在该市并没有合法的、在交警部门注册校车,这些运送孩子上学的车辆都是学校或私人安排的。